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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理服务合同
甲方:中山市亮丽龙照明有限公司
乙方:
* * * 有限公司
本着平等互利、友好合作的原则,
中山市亮丽龙照明有限公司(以下称为
“甲方
”)与
* * * 有限公司(以下称为
“乙方
”),经过友好协商,在真实、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,关于
中山亮丽龙LED系列产品的代理销售、施工及售后维护事宜,制定本合同,供双方执行和遵守。
一
. 甲方的义务
1. 甲方认可并承认乙方为
中山亮丽龙LED系列产品的
* * 地区代理经销商,负责对甲方产品进行销售、施工及售后维护工作。
2. 甲方应切实保护乙方的利益,产品的进价要低于起市场售价,并且不能高于其他地区该产品的代理商的价格。如果甲方有价格方面的调整,须在一周内,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。
3.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,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宣传册等相关资料,并提供技术支持动画设计等,以配合乙方的代理销售产品、施工及售后维护相关工作。
4. 甲方作为乙方的供货商,甲方须向乙方提供足够的货源与技术支持。
5.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市场主打产品的样品
,以确保乙方开展销售工作
. (备注:前提销售额最低在
10万元以上)
6.为乙方提供
亮丽龙LED系列产品展示墙的装修费用
.门头装修费用甲
乙双方各承担
50%
7.对乙方销售的
亮丽龙LED系列产品提供为期两年的质量保证免费维修期。在保修期内应尽己义务切实配合乙方开展工作!(备注:月销售额在
10左右,年销售额达到
100万,可返
1个点)
二
. 乙方的义务
1. 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公司利益和产品信誉,其产品的市场销售价由乙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制定销售
,甲方不得干涉
!
2.乙方必须在合同所定的期限内
,向甲方支付所销售产品的全部款项
.
3. 在双方合作期间
,乙方有义务为代理的产品制定销售策略
,并在其宣传画册上为甲方提供展位。甲方提供
50%的广告宣传费用
.(备注:
甲方提供广告费在3000元以下)
4. 乙方有义务在代理期间
,真实地向甲方反映在产品销售、施工及售后维护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客户反馈信息
,以协助甲方不断完善产品的设计及技术服务。
5. 乙方作为甲方的的经销商,应尽经销商的义务,在上述区域按甲方要求尽最大努力将甲方产品销售,并对所销售产品进行维护。
6. 乙方在收货后,如发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,应在收货之日起,五个工作日内,通知甲方提出换货。
三
. 合同变更及终止
1. 经双方友好协商,甲、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
2. 本协议期满后,由甲、乙双方协商是否续签本合同,乙方具有优先续签本合同的权利。
四.违约责任
对于下述行为,甲、乙双方可终于本合同
1. 乙方未按要求支付货款,或对甲方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,经协商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。
2. 甲方未按要求提供充足的货源,不能保证乙方的供货要求。经协商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。
3. 本合同发生争议,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,协商不成时,可申请仲裁或起诉至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,依法处理。
五.附则
1. 本合同有效期限从
2007 年10月8日起至
2010年10月8日止
。
2.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。
3. 本协议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,签名盖章后即生效。
甲方:中山市亮丽龙照明有限公司
甲方代表: 乙方代表:
签约日期: 签约日期: